岳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岳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岳政發(fā)〔2019〕2號)
YYCR—2019—00002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岳陽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城陵磯新港區(qū)、南湖新區(qū)、屈原管理區(qū),市直各單位,中央、省屬駐岳各單位:
現(xiàn)將《岳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岳陽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6日
岳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
安 置 辦 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行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征收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0號)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以下簡稱征拆工作),適用本辦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成建制轉為城鎮(zhèn)居民后,其原有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
非農建設經批準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土地,以及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yè)建設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集體所有土地,其補償標準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涉及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tǒng)一領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征拆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組織本轄區(qū)內的征拆工作。
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在市人民政府的統(tǒng)一領導下,負責本轄區(qū)內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下列事務性工作:
(一)宣傳國家和省、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
(二)組織相關部門具體實施現(xiàn)場調查、張榜公示、征拆補償、搬家騰地、現(xiàn)場清表等工作,分項目制定工作方案;
(三)負責征地拆遷過程中的群眾思想和信訪維穩(wěn)工作;
(四)組織相關部門對征拆工作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依法進行審定;
(五)負責落實轄區(qū)內參與征拆工作的有關單位和人員的廉政責任制;
(六)負責對轄區(qū)內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使用征地補償款等情況實施監(jiān)管,并督促其將分配使用等情況納入村務公開內容;
(七)負責落實轄區(qū)內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工作;
(八)負責對參與征拆工作的各部門實施目標考核,管理分配征地拆遷相關工作經費;
(九)其他有關事項處理。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xié)助做好征拆工作。
第四條 自然資源規(guī)劃部門是征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征拆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
財政、司法、住建、市場監(jiān)管、稅務、農業(yè)農村、林業(yè)、水利、民政、公安、人社、衛(wèi)健、發(fā)改、審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村(居)委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服從國家征地需要,支持配合征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嚴格執(zhí)行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建立健全征拆工作聯(lián)席會議制度,研究處理征拆工作中的重大難點問題。
第七條 建立補償標準動態(tài)調整機制。根據全市經濟發(fā)展水平、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依據有關規(guī)定定期對本辦法規(guī)定的補償標準進行調整,具體調整幅度由市自然資源規(guī)劃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征地補償標準執(zhí)行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八條 堅持依法征拆和陽光征拆。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規(guī)范征拆程序,及時公示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政策和《擬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以及被征拆人基本情況、拆遷補償安置結果等內容,接受被征拆人和社會各界的監(jiān)督,維護被征拆人的合法權益。自然資源規(guī)劃部門應當采取拍照、攝像等方式,將上述公示情況進行依據留存。
建立征拆工作信息查詢制度,方便公眾查詢征地批復、范圍、補償、安置等相關信息。
第九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對在征拆工作中作出重要貢獻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依規(guī)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實施程序
第十條 擬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在土地調查紅線確定后,縣市區(qū)自然資源規(guī)劃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含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項目、標準、費用籌集辦法等情況)以及申請聽證的途徑、聯(lián)系方式等,在擬征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組發(fā)布《擬征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其他權利人。對涉及房屋拆遷的,應將公告送達或張貼至擬拆遷的具體農戶。相關權利人要求聽證的,應及時按程序組織聽證。
第十一條 縣市區(qū)自然資源規(guī)劃部門在發(fā)布《擬征地公告》的同時,應當書面告知當地公安、市場監(jiān)管、住建、農業(yè)農村、林業(yè)等有關部門,自公告之日起,在擬征土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構)筑物,辦理土地轉讓、房地產抵押及不動產登記發(fā)證;
(三)辦理戶口的遷入,但因出生、婚嫁、軍人復(轉)退或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yè)以及刑滿釋放人員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的除外;
(四)改變房屋與土地用途,或以擬被拆遷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和發(fā)證手續(xù);
(五)辦理休閑農莊、林木種苗基地、野生動物馴養(yǎng)繁殖基地、特種養(yǎng)殖等相關手續(xù);
(六)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但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到期的除外;
(七)其他有礙征拆工作的手續(xù)。
暫停辦理期限自《擬征地公告》發(fā)布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國家、省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暫停辦理期限內,除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批準外,其他任何部門擅自辦理的相關手續(xù),不得作為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因擅自辦理相關手續(xù)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自《擬征地公告》發(fā)布之日起,在擬征土地上改變土地利用現(xiàn)狀、搶種林木、搶建建筑物(構筑物、設施)、搶裝飾(修)等,征地拆遷時一律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 《擬征地公告》發(fā)布后,縣市區(qū)自然資源規(guī)劃部門應當組織征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以下簡稱征拆機構)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青苗和需拆遷的房屋及附屬設施等進行現(xiàn)狀調查。現(xiàn)狀調查結果應當經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其他權利人簽字確認。
現(xiàn)狀調查工作結束后,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擬拆遷房屋的合法性、擬安置人員資格依法進行審查認定。
縣市區(qū)征地拆遷事務機構應當根據現(xiàn)狀調查確認結果、審查認定結果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補償標準編制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以下簡稱征拆資金)概算報告,報市、縣市區(qū)自然資源規(guī)劃部門審查。市、縣市區(qū)自然資源規(guī)劃部門受理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擬征地公告程序完成后,縣市區(qū)自然資源規(guī)劃部門應當依法申報《征地方案》!墩鞯胤桨浮方浥鷾屎,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征地信息在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并在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fā)布《征收土地公告》,將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用途、批準時間,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面積和補償標準、農業(yè)人員安置方式以及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等,在被征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組予以公示。
第十五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戶主居民身份證、戶口簿、不動產權證或其他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登記手續(xù)。逾期未辦理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現(xiàn)狀調查結果為準。
第十六條 市、縣市自然資源規(guī)劃部門應當會同人社、征收安置等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地方案》,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按要求在被征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組發(fā)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公告》,廣泛征求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其他權利人的意見。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公告》發(fā)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縣市自然資源規(guī)劃部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無意見或者放棄聽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其他權利人要求聽證的,自然資源規(guī)劃部門應當依法舉行聽證。
市、縣市自然資源規(guī)劃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批準的《征地方案》進行修改。
市、縣市自然資源規(guī)劃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市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市、縣市自然資源規(guī)劃部門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發(fā)布之日起45日內,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發(fā)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
第十七條 征拆資金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發(fā)布前全額存入經財政部門批準設立的自然資源規(guī)劃部門征拆資金專戶,?顚S。征拆資金未按規(guī)定存儲到位的,不得發(fā)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
第十八條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實行兩榜公示制度:
(一)被征拆人基本情況公示。征拆機構將被征拆人基本情況進行公示。
(二)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審核結果公示。征拆機構根據被征拆人基本情況的公示或復查結果,結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補償標準,編制《集體土地及地上青苗和農業(yè)附屬設施補償計算清冊》《房屋及其內外設施拆遷補償和購房補助計算清冊》,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審核后公示。
兩榜公示須在村務公開欄、政府門戶網站等媒介上公示。兩榜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被征拆人申請復查的,應當在公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征拆機構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查,并將復查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征拆機構根據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審核公示或復查結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等與被征拆人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明確土地和房屋征收面積、補償金額、付款方式、騰地時間以及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征拆機構應當按照協(xié)議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將征地拆遷補償款支付給被征拆人,并在其按期騰地后,支付獎勵資金。
被征拆人拒不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領取征地拆遷補償款的,征拆機構應當以被征拆人的名義專戶儲存并書面告知。
第二十條 被征拆人的各項征地拆遷補償款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按規(guī)定足額支付。
征地拆遷補償款足額支付后,征拆機構應當收繳被征拆人的不動產權證(含土地、房屋等權屬證明),辦理注銷登記,被征拆人拒不上繳的,由自然資源規(guī)劃部門依法公告注銷。
征地拆遷補償款足額支付后,被征拆人應當按期騰地。被征拆人拒不按期騰地的,由市、縣市自然資源規(guī)劃部門依法責令限期騰出土地;逾期不執(zhí)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被征拆人對限期騰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土地征收補償
第二十一條 征地補償費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補償標準執(zhí)行,其中10%的征地補償費用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劃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
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征地補償面積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農業(yè)附屬設施按《集體土地上青苗和農業(yè)附屬設施包干補償標準》(附件1)實行包干補償,但宅基地及其他集體建設用地除外。
第二十三條 征收林業(yè)、農業(yè)農村、市場監(jiān)管等部門依法批準的大型苗木、花卉等基地,按《苗圃、花卉搬遷補償標準》(附件2)給予搬遷補償。
征收果園、茶園等青苗按《果園、茶園青苗補償標準》(附件3)予以補償。
第二十四條 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墳墓需要遷移的,由征拆機構發(fā)布遷墳公告,組織有關部門核實后按《墳墓遷移補償標準》(附件4)給予遷墳補償。
第二十五條 土地征收補償依據具有勘測定界資格的單位出具的《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的土地分類面積,經縣市區(qū)自然資源規(guī)劃部門確認后實施補償。
征地紅線范圍內地類現(xiàn)狀與《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不符的,由縣市區(qū)自然資源規(guī)劃部門負責組織鄉(xiāng)級人民政府、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其他權利人、業(yè)主單位在實地調查丈量后,依法共同確認調查結果。
第二十六條 征收土地時,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直接補償給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征收土地的征地補償費統(tǒng)一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分配使用,對分配使用有爭議的,由相關職能部門和鄉(xiāng)級人民政府負責協(xié)調處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等情況納入村務公開的內容。各級農業(yè)農村等部門應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使用征地補償費等情況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四章 房屋拆遷補償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組織自然資源規(guī)劃、公安、住建等有關部門,根據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等規(guī)定,對被拆遷房屋依法進行合法性認定,并予以張榜公示。
(一)有合法批準手續(xù)的房屋,認定為合法建筑;
(二)1982年2月13日《村鎮(zhèn)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建自有住房,認定為歷史性建房;
(三)1982年2月13日《村鎮(zhèn)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未辦理合法審批手續(xù)所建成的房屋,依據村(居)民建房審批條件依法組織認定。
對房屋合法性認定有異議的,被征拆人應當在公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申請復查,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審查后予以認定。被征拆人對認定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合法房屋按《住宅房屋結構、裝飾(修)要求及補償標準》(附件 5-1)和《偏雜屋結構、設施要求及補償標準》(附件 5-2)予以補償。
第二十九條 被拆遷合法房屋的內外附屬設施按合法建筑面積給予200元/平方米的包干補償。
第三十條 征收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被征拆人請求參照執(zhí)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可以采用評估方式確定補償標準,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第三十一條 在《擬征地公告》發(fā)布前依法辦理了用地手續(xù)、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納稅證明的工商企業(yè),其生產、營業(yè)性用房按《住宅房屋結構、裝飾(修)要求及補償標準》同等結構住宅房屋主體征收補償標準的2.5倍予以補償(包括停產停業(yè)損失、工資及設備拆除、安裝、搬運、新增裝飾裝修等因拆遷應補償的一切費用),其非生產、營業(yè)性用房(辦公、生活用房)按《住宅房屋結構、裝飾(修)要求及補償標準》同等結構住宅房屋主體征收補償標準的2倍予以補償,補償后不再另行安置。
第三十二條 村(居)民將合法住宅房屋改為生產、營業(yè)性用房,在《擬征地公告》發(fā)布前依法辦理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且正常經營的,按《住宅房屋結構、裝飾(修)要求及補償標準》同等結構住宅房屋主體征收補償標準增加30%予以補償(包括停產停業(yè)損失、工資及核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內設施運轉、處置、新增裝飾裝修等一切費用)。
第三十三條 拆遷在《擬征地公告》發(fā)布前依法辦理了合法手續(xù)的養(yǎng)殖用房,其養(yǎng)殖管理用房參照《住宅房屋結構、裝飾(修)要求及補償標準》同等結構住宅房屋主體征收補償標準予以補償;養(yǎng)殖畜舍參照《偏雜屋結構、設施要求及補償標準》對應等級予以補償。同時,按照養(yǎng)殖用房合法建筑面積給予不超過200元/平方米的搬遷補償(含轉移費、停產損失和設施補償等),不安排遷建和其他安置,不享受搬家、過渡費和獎勵。
拆遷未辦理合法手續(xù)的養(yǎng)殖用房不予補償,但在規(guī)定期限內搬遷騰地的,可按養(yǎng)殖用房實際建筑面積給予不超過200元/平方米的搬遷補貼。
拆遷其他從事農業(yè)的合法生產性用房,參照《偏雜屋結構、設施要求及補償標準》對應等級予以補償。
征拆灌溉水塘必須重建的,按正常蓄水面積25000元/畝(含原水塘附屬設施補償)的標準向擁有水塘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造塘費。
第三十四條 拆遷學校、醫(yī)院、寺廟、教堂等公益事業(yè)用房,按《住宅房屋結構、裝飾(修)要求及補償標準》同等結構住宅房屋主體征收補償標準的2倍予以補償。
拆遷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給排水、燃氣等設施,按評估評審結果予以補償(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五條 拆遷在《擬征地公告》發(fā)布前依法辦理了合法用地手續(xù)的預制場、磚廠、砂石場、停車場、貨場、洗車場等生產生活性用房及設施,按評估價確定補償標準,用地手續(xù)不齊全的按評估價的60%予以補償。在規(guī)定期限內簽約騰地的,給予實際補償額10%的獎勵。補償到位后不再另行安置。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有關批準文書中注明因國家建設需要應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構)筑物;
(二)農業(yè)生產用房、臨時建(構)筑物的裝飾裝修;
(三)拆舊建新房屋的批準文書中明確要求按政策規(guī)定應當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危房及相關附屬設施;
(四)已廢棄的生產、生活設施;
(五)被認定為違法違規(guī)的建(構)筑物及附屬設施。
第三十七條 被征拆人的搬家費和過渡費按《搬家、過渡費補償標準》(附件6)予以補償。
第三十八條 被征拆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按被拆遷房屋(臨時建筑、偏雜屋及第三十五條按評估價補償的房屋除外)合法建筑面積給予200元/平方米的簽約獎勵;在規(guī)定期限內搬家騰地的,按合法建筑面積再給予200元/平方米的騰地獎勵。逾期未簽協(xié)議和未搬家騰地的,不予獎勵。
第三十九條 不可預見費按征拆資金概算總額(不含住房安置補助及評估補償費用)的5%計提,主要用于征地拆遷的司法強制執(zhí)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信訪維穩(wěn)、突發(fā)事件處理、困難救濟、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及小額隱蔽、遺漏實物補償等開支。
第四十條 征拆工作經費和村(居)委會工作人員誤工補助費,按《征拆工作費用計提標準》(附件7)執(zhí)行。
第四十一條 采用評估方式確定補償標準的,應當依法委托具備相應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
征拆機構應當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5日內將評估報告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備案。其中土地評估報告報自然資源規(guī)劃部門備案,房產評估報告報住建部門備案,設施、機械設備等評估報告報財政部門備案。
未經備案的評估報告,征拆機構和有關部門不得將其作為實施補償的依據。
第五章 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安置
第四十二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按照岳陽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相關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依程序被確定為社會保障對象的,可自愿選擇參加城鎮(zhèn)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或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城鎮(zhèn)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或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并享受上述養(yǎng)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
第四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收繳:
(一)用地單位繳納。市、縣市自然資源規(guī)劃部門負責督促用地單位在用地手續(xù)報批前,按省、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標準將應繳納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一次性足額繳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人社部門負責審核資金落實情況。原用地單位欠繳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應按新標準重新計算并限期繳納。
(二)集體補助。征地拆遷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將10%的征地補償費直接劃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同時將征地補償費發(fā)放名冊提交人社部門,作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的確定依據。
第四十四條 房屋拆遷安置主要采取貨幣安置、宅基地集中遷建安置和安置房安置等方式。
市中心城區(qū)(含岳陽樓區(qū)、岳陽經開區(qū)、南湖新區(qū))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的房屋拆遷,采用貨幣安置;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外的房屋拆遷,采用宅基地集中遷建安置。
其他縣市區(qū)房屋拆遷的安置方式,由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國家、省有關規(guī)定,結合當地實際自行確定。
第四十五條 貨幣安置是指對被征拆人的合法住宅房屋進行補償后,政府給予自購商品房補助,由被征拆人自行購買商品房的安置方式。
(一)市中心城區(qū)自購商品房補助標準。
1.按被征拆合法住宅房屋面積采用分段累進的方式給予自購商品房補助(除依法批準由兩戶及以上共用宅基地的住宅房屋外,以棟為單位計算補助)。
(1)合法住宅房屋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的,按3300元/平方米給予自購商品房補助;
(2)合法住宅房屋面積超過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的部分,按1600元/平方米給予自購商品房補助;
(3)合法住宅房屋面積超過20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的部分,按800元/平方米給予自購商品房補助;
(4)合法住宅房屋面積超過300平方米的部分,按400元/平方米給予自購商品房補助。
2.按具備安置資格的人員給予5萬元/人的自購商品房補助。
(二)其他縣市區(qū)自購商品房補助標準由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自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自購商品房補助原則上只能用于被征拆人購買商品住房,其支付條件和方式由各縣市區(qū)自行確定。
(四)實行評估補償的住宅房屋,不享受自購商品房補助。
第四十六條 宅基地集中遷建安置是指對被征拆人的合法住宅進行補償后,由符合條件的被征拆人在依法批準的宅基地上進行重建的安置方式。
(一)宅基地集中遷建由自然資源規(guī)劃部門按“拆一還一”原則(拆一棟房屋還一個宅基地)和相關規(guī)定審批,有關手續(xù)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辦理。
(二)集中遷建宅基地的平整、通水、通電、通路及遷建房屋的超深基礎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統(tǒng)一組織實施,所涉及的費用列入征地成本。被征拆人要求分戶的,新分戶的承擔宅基地的相關配套費用。
(三)同一被征拆人有多處房屋被拆遷的,只安排一處宅基地。
(四)被征拆人符合遷建條件的,按3萬元/戶的標準給予建房補助。
(五)不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戶籍的,不享受宅基地集中遷建安置政策。
(六)遷建安置要優(yōu)先利用空閑地和閑置宅基地,結合新農村、中心村和旅游小鎮(zhèn)建設,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村莊規(guī)劃確定的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內安排遷建用地。
第四十七條 安置房安置是指對被征拆人的合法住宅房屋進行補償后,由其選擇購買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政府給予購買安置房補助的安置方式。
市中心城區(qū)以外的其他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采取安置房安置的,購買安置房補助標準由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自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八條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組織征收安置、公安、人社、衛(wèi)健、自然資源規(guī)劃及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居)委會等有關部門單位對安置人員資格按下列規(guī)定依法進行審查認定,并予以張榜公示。
(一)安置人員范圍。
1.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戶籍,享有承包土地資格和集體財產分配權益,并履行相應義務的被拆遷合法房屋的產權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員;
2.原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因國家征地或村改居已農轉非,未參與過房屋拆遷安置的人員;
3.原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現(xiàn)正在部隊服役的軍人(不含軍官、文職人員)、正在大中專院校就讀的學生及服刑人員;
4.在以往房屋拆遷中采用宅基地遷建安置方式的被征拆人員(包括家庭新增人員),在拆遷其遷建房屋時可計入安置人員范圍;
5.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應予安置的其他人員。
(二)安置人員資格認定截止日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發(fā)布之日。
(三)被拆遷合法房屋的產權人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屬于獨生子女家庭的,憑衛(wèi)健部門審定的公示結果,可享受增加一人的住房安置補助。
(四)在以往房屋拆遷中已進行補償安置的人員不計入安置人員范圍。
(五)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yè)單位正式工作人員(含退休人員)不計入安置人員范圍。
對安置人員資格審查認定結果有異議的,被征拆人應當在公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申請復查,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組織有關部門復查核實后予以依法認定。
第四十九條 符合安置條件且無力購(建)住房的孤兒、特困供養(yǎng)人員、軍烈屬、失獨家庭,經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審核確定并經公示無異議后,另行給予5萬元/戶的購(建)房補助。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條 被征拆人采取偽造、涂改土地和房屋權屬、戶籍等材料及其他違法行為騙取補償(助)的,應當由相關行政部門依法追回違法所得并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在征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敲詐勒索財物的;
(二)強攬工程建設的;
(三)煽動、組織或參與鬧事,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
(四)阻礙征拆工作,妨礙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十二條 自然資源規(guī)劃、人社、發(fā)改、征收安置、民政、公安、住建、衛(wèi)健等部門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履行職責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主管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相關工作人員在征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有關術語解釋
(一)本辦法所稱被征拆人,是指被征拆單位或個人。
(二)本辦法所稱集體土地上農業(yè)附屬設施,是指被征收土地上使用不同材質建造的水利設施、道路、溝渠、橋涵、護坡、擋土墻、溫室大棚及其他為農業(yè)生產生活服務的設施。
(三)本辦法所稱房屋內外附屬設施,是指被征拆人的房屋庭院內外所有棚屋、花卉苗木、零星果木樹木、房屋樓頂、無線電發(fā)射裝置和機房、各類材質圍墻、擋土墻、曬谷地坪、排水管溝、機水井、進戶桿線、沼氣池、化糞池等生產生活配套設施以及室內外水、電、氣、網等管線設施。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有關房屋、附屬設施、青苗補償等標準,除市中心城區(qū)外,其他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不低于本辦法規(guī)定標準80%的前提下,依法制定補償標準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后執(zhí)行。
本辦法有關房屋合法性、安置人員資格認定條件,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可以在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的基礎上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依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未明確或者未覆蓋的征拆個案,由征拆機構提出申請,經縣市區(qū)自然資源規(guī)劃部門審核后,報縣市區(qū)征拆工作聯(lián)席會議研究后依法處理。涉及市級投資的項目,縣市區(qū)研究的個案處理方案應當報市自然資源規(guī)劃部門、市財政部門審查。
第五十六條 城陵磯新港區(qū)地跨岳陽樓區(qū)、云溪區(qū),征地拆遷時依據行政區(qū)劃界線分別執(zhí)行岳陽樓區(qū)、云溪區(qū)的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標準。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本市規(guī)范性文件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施行前,已發(fā)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公告確定的標準執(zhí)行,未發(fā)布公告的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
附件: 1.集體土地上青苗和農業(yè)附屬設施包干補償標準
2.苗圃、花卉搬遷補償標準
3.果園、茶園青苗補償標準
4.墳墓遷移補償標準
5.住宅房屋結構、裝飾(修)要求及補償標準(5-1表)、偏雜屋結構、設施要求及補償標準(5-2表)
6.搬家、過渡費補償標準
7.征拆工作費用計提標準
附件1
集體土地上青苗和農業(yè)附屬設施包干補償標準
單位:元/畝
土地類別 |
包干補償標準 |
補償要求 |
||
青苗補償 |
附屬設施 |
|||
水田 |
3500 |
4000 |
1.集體土地上所有青苗和附屬設施按該土地類別的征地面積計算補償。 2.集體土地上無附屬設施的,按該土地類別附屬設施補償標準的50%補償。集體土地上建有鋼架大棚、智能自動灌溉系統(tǒng)的,按重置成本評估評審后增加補償。 3.水田在插秧前已投成本,按青苗補償標準的50%補償,插秧后按100%標準補償。藕田參照執(zhí)行。 4.旱地作物冬春季青苗按50%補償,夏秋季按100%補償。 5.耕地荒蕪的,不給予青苗補償。 6.種植在土地坡度大于25度以上的青苗,計算補償面積時,原則上以實際丈量面積為準,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實地丈量,則按征地紅線圖上的測算面積增加10%的坡比系數。 7.水澆地是指有水源保證和灌溉設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種植旱生農作物(含蔬菜)的耕地(如:專業(yè)菜地)。 8.水產養(yǎng)殖用地指沒有灌溉任務專門用于水產養(yǎng)殖(含特種名貴養(yǎng)殖)的設施農用地(如:專業(yè)魚池)。其應達到下列條件:修建規(guī)范,塘基路面達硬化以上條件,水深度常年保持在1.5米以上,排、灌渠及設施齊全,各類材質堤埂護坡。帶有休閑功能的(含垂釣中心等),其附屬垂釣設施、停車場地、綠化景觀等設施補償費:50畝以下(含50畝)的增加2000元/畝,50畝以上的部分,增加1000元/畝。水產養(yǎng)殖用地以外的坑塘水面按鄰近水田的50%予以補償。需移塘養(yǎng)殖的,其青苗補償費增加0.5倍(包括移塘的人工工資、車輛運輸、移塘損失等一切費用)。 9.房前屋后自留菜地按水澆地的80%給予青苗補償,不給予設施補償。 10.專業(yè)蘆葦地參照鄰近水田補償標準予以補償(有專業(yè)管理機構,溝渠、道路等設施齊全,且有相應的附屬產品加工場所等)。 |
|
旱地 |
2500 |
2000 |
||
水澆地 |
5500 |
12000 |
||
水產養(yǎng)殖用地 |
5500 |
10000 |
||
林地 |
天然林 |
1000 |
500 |
|
人工林 |
2400 |
1000 |
||
未利用地 |
1000 |
不區(qū)分青苗補償和附屬設施補償 |
附件2
苗圃、花卉搬遷補償標準
單位:元/畝
品種 |
規(guī)格 |
合理種植 密度 (株/畝) |
補償標準 |
備 注 |
|
胸徑 |
高度 |
||||
各 種 苗 圃 |
1米以下 |
2800—3000 |
6300 |
1.苗圃經營種植單位或個人須具有林業(yè)、市場監(jiān)管等相關職能部門核發(fā)的經營許可證及相關證照;手續(xù)不齊全的按補償標準的70%予以補償。 2.本補償標準包括苗木移栽的人工工資、車輛運輸(含吊車)、移栽損失、處置等一切費用。 3.種植密度低于標準要求的按合理密度折算系數予以補償(實際密度÷合理密度均值×補償標準)。 4.異地移植的地點由被征拆人自行解決,不另補償其他費用。 5.附屬設施補償費按該苗圃、花卉種植前土地類別進行補償。 6.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手續(xù)齊全的名優(yōu)特品種,按個案相關規(guī)定處理。 |
|
4厘米 以下 |
1米以上 |
800—1000 |
7600 |
||
4—9厘米 |
600—700 |
11300 |
|||
10—19 厘米 |
300—450 |
18500 |
|||
20厘米 以上 |
150—200 |
32500 |
|||
花 卉 |
7200 |
附件3
果園、茶園青苗補償標準
單位:元/畝
補償單價 種類 |
苗期 |
定植期 |
始果期 |
盛產期 |
桔、梨、柚 |
1200 |
2800 |
8000 |
14000 |
桃、李、棗、椒子等 |
1000 |
2400 |
5000 |
10000 |
茶園 |
800 |
1600 |
3800 |
8500 |
葡萄、提子 |
6000 |
10000 |
20000 |
|
草莓 |
8000 |
|||
西瓜等 |
6000 |
|||
藥材 |
6000 |
|||
備 注 |
1.桔樹等果樹的栽種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栽培技術規(guī)定;上述補償中包括套種或混栽的其他作物的補償。 2.桔、桃、李、柚等合理栽植密度50—80株/畝;茶蔸合理栽植密度600—800株/畝。 3.油茶在茶園補償標準的基礎上按不同生長期分別上調50%予以補償。 4.兩種或多種果樹及其他經濟作物混栽的,以栽種最多的一種計算補償,其余不另計算補償。 5.附屬設施補償費按種植前土地類別進行補償。 6.苗期:指高度0.5米以下的果樹苗;定植期:將苗期的樹苗按國家相關栽培技術規(guī)定進行移植,且高度在0.5米以上、1.5米以下的果樹;始果期:指果樹移栽一年以后,開始掛果,但未達到一定產量的果樹;盛產期:果樹生長期已經穩(wěn)定,每年產果達到一定數量,且果樹冠徑大于2米。 7.上述種類的青苗、設施補償不得與本辦法其他規(guī)定重復計算。 |
附件4
墳墓遷移補償標準
單位:元/冢
項 目 |
補償金額 |
備 注 |
混凝土墳 |
3000 |
1.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征收土地所要遷移的墳墓,必須嚴格執(zhí)行岳陽市殯葬改革制度,遷葬地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會同自然資源規(guī)劃部門負責確定。遷葬地費用按工程造價核實后計入征拆成本,最高每冢不超過7000元。 2.烈士、宗教和少數民族墳墓遷移應會同民政、民族宗教部門處理。 3.雙冢墳補償金額、遷葬地費用增加補償標準的50%。 4.麻石、大理石等豪華墳墓,按個案相關規(guī)定處理。 |
磚、石墳 |
2250 |
|
土墳 |
1500 |
|
尸骨罐 |
600 |
附件5-1
住宅房屋結構、裝飾(修)要求及補償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序號 |
結構 |
主體結構、裝飾(修)要求 |
征收補償標準 |
一 |
磚混 |
1.主體結構要求 (1)砌磚、砌條石、混凝土基礎;(2)預制板、現(xiàn)澆架空(防潮層);(3)24厘米眠墻或部分24厘米斗墻的磚砌墻工程 ;(4)現(xiàn)澆、預制樓梯踏步,護欄為金屬、木質等;(5)橫向承重的梁、樓板、屋面板等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現(xiàn)澆、預制);(6)屋頂為現(xiàn)澆鋼絲網砼、空心板隔熱層或平頂紅瓦屋面;(7)房屋四周水泥磚砌排水明溝或暗溝;(8)配套給水、排水、電氣工程;(9)層高3米。 |
1480 |
2.裝飾(修)要求 (1)室內地面鋪防滑地面磚、花崗巖、大理石或實木、仿實木地板以上裝飾(修)標準;(2)室內墻面貼瓷、刮涂、各類木制板材質墻裙;(3)天花一級吊頂以上裝飾(修)標準;(4)廚房、洗漱間、廁所墻面貼瓷;(5)外墻正面和兩側為貼面磚,其他為干粘石以上裝飾(修)標準;(6)各類入戶防盜門及各類材質裝飾(修)門;(7)門、窗套為水曲柳或仿櫸木板以上裝飾(修)標準;(8)塑鋼、鋁合金玻璃窗,各類金屬材質防盜網,材質雨蓬;(9)各臥室衣柜、壁柜,廚房、洗手間、廁所的各類材質洗、刷類器皿及配套用具、設施齊全;(10)室內各類材質隔墻、水電設施齊全。 |
700 |
||
二 |
磚木 |
1.主體結構要求 (1)砌磚、砌條石基礎;(2)豎向墻、柱采用24厘米眠墻或部分24厘米斗墻的砌磚或砌塊砌筑;(3)橫向木結構樓板;(4)木架、紅瓦等屋面;(5)纖維板平頂;(6)房屋四周水泥磚砌排水明溝或暗溝;(7)房間給水、排水、電氣工程;(8)層高3.2米。 |
1130 |
2.裝飾(修)要求 (1)室內地面(含防潮層)鋪防滑地面磚、花崗巖、大理石或實木、仿實木地板以上裝飾(修)標準;(2)室內墻面貼瓷、刮涂、各類木制板材質墻裙;(3)天花一級吊頂以上裝飾(修)標準;(4)廚房、洗漱間、廁所墻面貼瓷;(5)外墻正面和兩側為貼面磚,其他為干粘石以上裝飾(修)標準;(6)各類入戶防盜門及各類材質裝飾(修)門;(7)門、窗套為水曲柳或仿櫸木板以上裝飾(修)標準;(8)塑鋼、鋁合金玻璃窗,各類金屬材質防盜網,材質雨蓬;(9)各臥室衣柜、壁柜,廚房、洗手間、廁所的各類材質洗、刷類器皿及配套用具、設施齊全;(10)室內各類材質隔墻、水電設施齊全。 |
540 |
||
三 |
土木 |
1.主體結構要求 (1)磚石基礎;(2)土磚土筑或節(jié)磚墻;(3)紅瓦屋面;(4)房屋四周水泥磚砌排水明溝或暗溝;(5)房間給水、排水、電氣工程;(6)層高3.2米。 |
780 |
2.裝飾(修)要求 (1)室內地面(含防潮層)硬化或各類地面裝飾以上裝飾(修)標準;(2)室內墻面貼瓷、刮涂或各類材質墻裙;(3)外墻正面和兩側粉刷或干粘石以上裝飾(修)標準;(4)頂面一級吊頂以上裝飾(修)標準;(5)各類防盜門,各類材質門,門、窗套為水曲柳或仿櫸木板以上裝飾(修)標準;(6)木質、塑鋼、鋁合金窗,各類金屬材質防盜網、各類材質雨蓬,(7)廚房、洗漱間、廁所達到水泥墻裙以上標準;(8)廚房、廁所有各類材質洗、刷類器皿及配套;(9)室內各類間墻、水電設施齊全。 |
460 |
||
說明 |
1.房屋主體征收補償標準包括水、電、路三通,宅基地平整,超深基礎等費用。 2.房屋主體層高依《說明》修正,其余部分每缺少一項扣減20元/平方米。 3.房屋裝飾(修)部分每缺少一項扣減20元/平方米。 4.以上補償只限合法房屋裝飾(修)。 5.以上補償按房屋主體建筑面積計算。 |
附件5-2
偏雜屋結構、設施要求及補償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等級 |
結構、設施要求 |
征收補償標準 |
一等 |
1.結構要求: (1)磚、石、混凝土基礎;(2)磚砌24墻工程 ;(3)現(xiàn)澆、預制平頂紅瓦屋面、天溝排水;(4)房屋四周散水等設施齊全;(5)配套給水、排水、電氣工程;(6)層高2.2米以上。 2.設施要求: (1)室內地面鋪防滑地面磚、花崗巖、大理石或實木、仿實木地板等裝飾;(2)室內墻面貼瓷、刮涂、各類木制板材質墻裙;(3)天花一級吊頂以上裝飾(修)標準;(4)各類門窗裝飾及配套。 |
1100 |
二等 |
1.結構要求: (1)磚、石基礎;(2)砌磚墻體工程;(3)木架、紅瓦等屋面或纖維板等平頂;(4)房屋四周散水等設施齊全;(5)配套給水、排水、電氣工程;(6)層高2.2米以上。 2.設施要求: (1)室內地面鋪防滑地面磚、花崗巖、大理石或實木、仿實木地板等裝飾;(2)室內墻面貼瓷、刮涂、各類木制板材質墻裙;(3)各類門窗裝飾及配套。 |
900 |
三等 |
1.結構要求: (1)磚、石基礎;(2)土筑或節(jié)磚墻;(3)各類瓦屋面;(4)層高2.2米以上。 2.設施要求: (1)室內地面(含防潮層)硬化及以上標準;(2)室內墻面粉刷及以上標準;(3)門窗設施齊全。 |
700 |
說明 |
1.偏雜屋是指被征拆人住宅房屋以外,依法修建的為生產、生活服務的輔助性房屋,如廚房、廁所、畜禽舍等房屋。 2.有柱無墻的棚子一律計入房屋設施包干補償范圍。 3.偏雜屋不享受安置補助和獎勵,無搬家、過渡費。 |
說 明
一、房屋建筑面積的計算一律以房屋外墻外圍水平面積計算,不包括出檐、出梢。有柱走廊按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有圍護結構的陽臺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無柱的走廊、無圍護結構的陽臺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磚混房室外樓梯,如有頂棚則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全部建筑面積,如無頂棚則按水平投影計算一半建筑面積。
二、住宅高于或低于標準層高的,每10厘米按該房屋結構主體補償單價增減3%。
三、房屋層高的測定方法為:磚木、土木、偏雜屋取室內地面至前后檐平均高度,磚混房取室內地面至屋頂落水檐口高度除以層數。
四、房屋架空層及瓦頂隔熱(前后檐平均高度)的高度2.2米以下(不含2.2米)不予單獨補償,計入房屋層高系數補償。
五、拆遷框架結構及企業(yè)生產性用房(除按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進行補償外)按以下情況給予補償:
(一)框架結構要求:現(xiàn)澆鋼筋混凝土梁、柱承重,框架結構的房屋主體部分按磚混結構住宅房屋主體補償標準增加20%補償?蚣芙Y構的認定,由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相關專家確定。
(二)企業(yè)生產性用房單層層高加價標準。
1.單層層高在>3.2-≤4.5米的,層高加價為該房屋主體補償標準的20%;
2.單層層高在>4.5-≤5.5米的,層高加價為該房屋主體補償標準的30%;
3.單層層高在>5.5-≤6.5米的,層高加價為該房屋主體補償標準的40%;
4.單層層高在>6.5米的,層高加價為該房屋主體補償標準的50%,另6.5米以上每增加0.1米增加3%補償。
六、被征拆人辦理了不動產權證的或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兩證齊全的,給予不超過8000元的辦證補償。
附件6
搬家、過渡費補償標準
單位:元
項 目 |
單 位 |
補償金額 |
備 注 |
|
搬家費 |
戶·次 |
1500 |
3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150元 |
1.每戶人數以公告后確定的人口為準。 2.被拆遷戶的搬家費,按兩次計算。 3.選擇宅基地集中遷建安置和安置房安置的被拆遷戶,過渡時間不超過24個月。由于征地方的責任延長過渡期的,經批準后按實際過渡時間補償過渡費,其標準按每年30%遞增。由于被拆遷戶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停發(fā)過渡費。選擇貨幣安置的,過渡時間按不超過12個月計算。 4.拆遷非住宅房屋不計算搬家費和過渡費。 |
過渡費 |
戶·月 |
800 |
3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50元 |
附件7
征拆工作費用計提標準
項 目 |
計提標準 |
備 注 |
征拆服務費 |
依據服務質量比照征拆資金概算費用的1.5%計提 |
1.由從事土地調查、協(xié)助公告辦理、負責概算編制等工作的征地拆遷事務機構收取。 2.收費對象為用地單位,不得向被征拆人收取。 |
概算審查工作經費 |
按征拆資金概算費用計提,小于等于5000萬元的,按1%計提;大于5000萬元的,按0.5%計提。 |
1.市征地拆遷中心負責審核市級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概算報告,概算審查工作經費由市征地拆遷中心收取。 2.縣市區(qū)項目比照市級項目執(zhí)行。 |
征拆實施工作經費 |
按征拆資金概算費用計提,小于等于5000萬元的,按2%計提;大于5000萬元的,按1.5%計提。 |
由從事現(xiàn)場宣傳動員、現(xiàn)場調查、張榜公示、實施補償、搬家騰地、現(xiàn)場清表、房屋拆除、建筑垃圾清運及委托評估等工作的征拆機構收取。 |
誤工補助費 |
1.按300元/畝標準補助。 2.有房屋拆遷的以被拆遷房屋總建筑面積為基數,按5元/平方米的標準增加補助。 |
1.誤工費補助是指補助給直接參與和協(xié)助、配合征拆工作的村(居)委會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除外)的誤工費用。 2.誤工費補助以村(居)委會為計算單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計提。 |